牛杰
眾所周知,銷售額(營業額)的確立是企業正確交稅的依據。稅務機關就是通過對發票的控制來達到控制企業銷售額、避免偷稅的目的。因此,很多企業認為發票就是確立銷售額(營業額)的依據,開多少發票就應該交多少稅。
實際上,真正計算稅收的銷售額并不是我們想像的發票的金額,應該是稅法規定的“計稅銷售額”,而計稅銷售額不是企業能決定的,稅務機關往往要對其進行價格調整。因此,企業銷售部門在業務談判和簽訂合同時,要注意稅法對銷售價格的相關規定,確保公司在稅收上得以規范,避免發生風險。
(一)價外費用對稅收的影響
1.銷售額的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2.價外費用的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A.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如某企業,一般納稅人,產品價格為每臺100萬元。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為了保證產品的運輸質量,公司購買了五輛貨運車輛,專門為客戶運輸公司自己的設備。為了不提高產品的價格,并考慮到客戶的承擔能力,公司決定只向客戶杖∫歡ǖ姆延謾1熱繚聳湟惶ㄉ璞感枰?萬元運費(如果用運輸公司運送可能需要4萬元)。如果合同簽訂為:產品價格100萬元,同時收取2萬元的運費,合計102萬元。根據上述稅法規定,因為2萬元運費是在銷售過程中收取的,應為價外費用,因此需要繳納17%的增值稅,而不能繳納3%的營業稅。
假如是運輸公司收取的運費,就應該交納3%的營業稅。實際上,國家制訂此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一些企業利用價外費用故意降低銷售額,進行偷稅行為給國家造成損失。
因此,在簽訂銷售合同時企業應注意,價外費用應合并到銷售額計稅,否則會增加公司的稅收風險。
(二)產品價格對稅收的影響
目前,我國企業的銷售部門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往往只是站在經營的角度來考慮問題,非常缺乏稅收意識,對于到底怎樣合理地確立價格并不十分清楚。
很多銷售人員很隨意地認為10萬元的產品賣了15萬元,就是賺了5萬元。其實,這5萬元顯然是稅前的,也就是“還沒賺到手”的錢。常常到了財務部門后發現需要交8萬元的稅,得不償失。
在確立價格時不考慮稅,合同簽完、業務做完之后公司就無能為力了。因此,如果企業不在業務發生之前考慮稅收問題,稅收問題永遠得不到根本的解決。如某企業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銷售合同簽訂內容為:“價格100萬元,免費運輸”。所謂“免費運輸”實際就是公司自己承擔運費,對客戶來說是免費的。
一些銷售部門的員工會認為,假如運費需要10萬元,如果我們不承擔這10萬元運費,設備就按原定價格90萬元出售;如果我們承擔這10萬元的運費,設備價格就可以定為100萬元,對于公司來說沒有一點損失。 我們分析一下:本來設備價格為90萬元。假如公司要承擔10萬元的運費,必定公司要將設備價格調高10萬元,即100萬元。這樣的話,銷項稅要按100萬元計算。但是,運費取得的發票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而提高銷售價格后,銷項稅為17%。只因為這一項就要多交接近7.53%的稅 (產品價格與運費的計算抵扣方式不同) 。而如果合同簽訂為“不承擔運費,或者為客戶代墊10萬運費”,該公司的設備價格就為90萬元,開出的銷售發票也為90萬元,銷項稅可以按90萬元計算,算下來,可以節省接近7.53%的稅。因此,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誰承擔運費,誰就要多交稅。
(三)關聯交易對稅收的影響
1.關聯企業的定價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2.稅務機關調整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3.稅務機關調整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由些可見,關聯交易價格不是企業自己能決定的,一定要注意稅務機關對銷售價格的調整,否則會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
綜上可見,只要我們能夠多了解一些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并將其合理運用,既可以為企業減少稅務負擔,合理避稅,又可以降低納稅風險,促使企業穩健、快速發展。
(作者系北京中民燃氣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部員工)